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
公交车上被小偷扎伤 承运人被判承担责任 邯郸市律师
 
男子乘坐公共汽车回家途中,因发现其女友被偷包而与人产生争执,被扎成重伤。该名男子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承运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承运公交公司不能证明该名男子在承运过程中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承运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日18时许,张某与女友乘坐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自北京植物园站上车,该车行驶至香泉环岛附近时,张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张某称当时是因为发现小偷偷女友的包,喝止小偷,而被小偷殴打并扎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急诊抢救。为治疗伤情,张某目前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张某认为,其系制止小偷偷包,而与小偷产生争执被刺伤,其自身对受伤无过错,承运人未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对其医疗费予以赔偿。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在张某伤害案件中该公司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张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致害者承担。张某的受伤原因是双方斗殴,张某在车上与人打架存在自身过失,所谓小偷偷包的情节未经公安机关定性,该公司不予认可。故该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天,香山派出所即对运营司乘进行询问,乘务员在笔录中对事发情形有两段陈述:“……我听见车上三个男子在摸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女子的包,然后我扭头看见三个男的和穿蓝色衣服的女子和他的男朋友打起来了,然后我就过去把他们劝开了,让他们别打了,再打我就报警了。”……“当车行驶到还有一段距离未驶入香泉环岛站,我听见在车厢中部一名女同志说:‘你摸我包干嘛?’当时车上人很多很挤,我只听到了女子的声音,看不见人。这时我就从人缝中看见一名男子和另外三名男子打起来了。我赶紧说:‘别在车上打架,再打我就报警了。’这时双方就不打了。我听见那三名男子中有一名男子说了句:‘黑社会你惹得起?’这时车驶入香泉环岛站,我听见那名女子说:‘怎么流血了,快报警。’此时车已进站,车门已打开,那三名男子就随着其他乘客下了车……我就打电话叫救护车了。”当事人对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张某认为司乘人员所述并非事实,争执发生时距离乘务员仅2米,乘客纷纷躲避,司乘人员也没有对伤人者进行劝阻。对此公交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尽到了阻止和救助的义务。

  综合案件情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承运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乘客张某在运输过程中被他人刺伤,虽然公交公司认为张某系因在车上与他人打架斗殴导致被刺,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但对此公交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根据公交公司认可的该公司乘务员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可见,其称车辆行驶过程中听到张某系因发现偷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刺伤。综合以上情况可见,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的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以自身并无过错为由予以抗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花费了医疗费5万余元,不超过其合理损失的范围,故对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邯郸市律师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