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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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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背女过河双双溺亡 家属起诉筑桥公司获赔 邯郸律师
 

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吴某甲背负女儿吴某乙涉水过河,双双落水身亡,二受害人家属以下游筑桥的三建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建公司给付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2486元。

  2013年3月28日,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吴某甲、女儿吴某乙下班回家途经东河,因连续下雨涨水的缘故,坝面原供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被河水淹没,吴某甲便背负女儿吴某乙涉水过河。由于河水浑浊看不清道路,吴某甲脚底踩空连同女儿吴某乙一起掉入河里后便不见踪影。因为河水水势太猛且河面长满了厚厚的水葫芦,路过村民及相关部门搜救无果,吴某甲及女儿吴某乙双双溺亡。事后,二受害人家属认为在东河下游修路建桥的三建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建桥时产生的障碍物,导致上游排水不畅、水葫芦囤积,使得二受害人落水后不能自救、相关部门不能施救而溺水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建公司在建桥施工过程中,由于清基泥沙堆积,未及时清除,河道受阻,是导致桥上游水流不畅,杂物滞留的原因之一。受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在通过东河坝时不慎跌入坝下游,被堆积的水葫芦覆盖无法进行自救或他人施救而溺水死亡。被告三建公司对受害人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二受害人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东河涨大水,河水已淹过东河坝面并且河面有水葫芦囤积,无法看清坝面过坝十分危险的情况下仍坚持淌水过东河坝,淌水过坝前未预测到通行坝面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且受害人吴某甲还背其女儿吴某乙过坝,加重了其危险性,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故受害人本人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的具体情况,被告南昌三建公司在本案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为92486元。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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