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姓名:郭俊峰 |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
电话: |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
QQ:879565281 |
|
|
|
|
|
|
|
热点新闻 |
|
|
|
|
|
律师影集 |
|
|
|
|
|
|
|
|
二次事故谁承担责任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
|
粗心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已属不该,事发后又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致使受害人遭受二次撞击,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1年11月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车从县城回家途中,因夜晚视线不良,与行人戴某、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非常惊慌,上前查看二人伤势,发现二人虽然暂时不能移动,但神志还算清楚,伤势并不严重。徐某便任由二人暂坐路中间,自己走到路边打电话给朋友,请朋友帮忙处理此事。谁知司机刘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路过此地,由于夜深路黑,加上徐某没有设置任何的事故警示标记,便直接从戴某、李某身上碾过,致使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目睹事故发生的徐某顿时呆立当场。
经县交警大队侦查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被告人徐某在夜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够,遇有情况措施严重失误,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被告人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抢救伤者,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徐某与刘某分别负第二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湖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邯郸交通律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