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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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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倒修路围挡绊伤行人 2家施工单位被判赔 邯郸律师
 

大风刮倒修路用的铁皮围挡将夜行路人绊倒摔伤致残,行人该向谁索赔?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令承包道路施工工程的园林公司、市政公司2家单位共同赔偿受害人刘水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6117元(不含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30115元)、精神抚慰金5千元,并承担1903元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县住建局将拆除、更换某省道路沿石等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与某市政公司共同施工。园林公司安排董军负责施工,并在施工中购买了绿色铁皮围挡安置在路沿边上进行防护,且与市政公司共同使用该围挡。2013年5月8日晚,突起大风将部分围挡及支架刮倒并散落在路面上,2家公司均既未安排人员及时清理、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晚24时许,在企业打工的村民刘水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此路时,撞到路面上散落的围挡而摔倒,后被民警救助送往医院治疗36天,花医疗费29255元(不含在新农合报销的30115元)。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的特征,其右侧5根肋骨及左侧7根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日。伤愈后,刘水将县住建局、某园林公司、董军、某市政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8.4万余元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水自愿撤回对住建局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水夜间行路被事故路段的围挡撞倒致伤构成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园林公司作为围挡的所有者,被告市政公司作为围挡共用者,在围挡被大风刮倒散落路面时,既未及时清理障碍、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园林公司与被告市政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适当减轻2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董军不具备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其所实施的行为及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园林公司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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