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人身损害>>>物件损害赔偿
电梯口设台阶绊倒女食客 酒店被判担责80% 邯郸律师
 
尽管酒店电梯口设有“请当心台阶”的提示牌,但女食客进入电梯时没注意,以致被台阶绊倒受伤,双方因在赔偿责任上产生分歧而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酒店对原告李小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48万元。

  2012年7月21日傍晚,李小姐和家人一起至浦东新区某酒店用餐。李小姐进入酒店电梯时,没有注意电梯口有一个2-3厘米高的台阶,以致被该台阶绊倒,李小姐的右手伸进了电梯右侧的缝隙中受伤。事发时,该电梯右侧墙壁上方设有“请当心台阶”的提示牌。李小姐受伤后先后至上海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小姐因外伤致右手中、环指指深屈肌腱断裂等,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3年1月,李小姐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李小姐认为,在公共场所,电梯内外的高度应该是完全一致。由于该酒店电梯的设计构造不当,造成自己受伤,酒店方理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酒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8万余元中的80%。

  被告上海某酒店则认为,电梯口确实有一个2-3厘米高的台阶,设置该台阶的目的是为了防水。事发时,有7、8个人一起进入电梯,李小姐是最后一个进电梯的。她进入电梯时,自己未注意地面台阶才致被绊倒。电梯门口明显位置设有提示牌,酒店已尽到了安全防范的义务,因此,酒店不应对李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只是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电梯的管理者,应当对该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酒店电梯口处设有一个2-3厘米高度的台阶,该设置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原告之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身处的环境具有注意义务,且被告在电梯处设有提示牌,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被告各承担20%和80%的责任。

邯郸律师事务所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