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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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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遭碎尸续 嫌犯一审获死
 
【犯罪】少女惨遭毒手

    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警方的侦讯结果和州州检察院指控,刘世刚于2008年10月19日凌晨2时15分,与朋友吃完宵夜后从怀象街步行回家,途经怀象街与中大街交汇路口时,看见陆某独自一人坐在建设银行楚雄分行小西门分理处的台阶上。

    2时36分,刘世刚从家中来到陆某身旁将被害人陆某从街上强行拉入自己家中,在二楼客房内对陆某实施侵害,遭陆某反抗挣扎后,刘世刚将其掐死。之后刘世刚到楚雄信誉街购买了3个编织袋和1把菜刀,于当晚将陆某的尸体肢解,分别装在编织袋内,次日凌晨把尸块分别抛于楚雄市西园村和怀象街污水沟渠内。

    2008年11月11日,楚雄警方接报在楚雄市污水处理厂发现尸块时,立即成立了“11.11”案件专案组,负责侦办该案。随后,警方对刘世刚住宅的进行搜查时发现了大量人体组织、血迹等。

    2008年12月10日,楚雄警方在刘世刚家中将其抓捕。

    【指控】未找到性侵犯证据

    该案在今年7月由楚雄州检察院起诉至楚雄中院,9月中旬楚雄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在庭审过程中,刘世刚承认了其残杀陆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案发现场的各种细节和作案动机闭口不提。一审法院认为,犯罪动机不明并不影响法庭对刘世刚施暴行为的认定,故此驳回了刘世刚辩护人关于其犯罪动机不清的辩护意见。

    据此案一位侦办警官说,刘世刚残杀陆某的过程相当残忍,但自从去年12月10日警方在其家中将其抓捕之后,刘世刚对当时发生的细节闭口不提,只是承认自己杀害了陆某。该警官认为,对刘世刚的审讯工作虽然没有影响到警方对案件主要证据的收集,但从专业角度来说还不算完美。“也许只有刘世刚本人才明白,他为何对一个素昧平生的少女实施骇人听闻的暴行。”

由于关于该案“奸杀”部分的传闻未在庭审中涉及,检控方没有对刘世刚作出性侵害的指控,所提供证据也全部立足于刘世刚故意杀人罪名之上,起诉罪名也就只有一个:故意杀人。

    【庭审】辩护理由几乎全被驳回

    庭审过程中,刘世刚当庭提出没有用一些恶劣手段伤害被害人,但法庭认为该主张与事实不符因此不予采纳。被告的辩护人还提出起诉书中所称被告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和社会影响极坏等说法不客观。但法庭依然支持了公诉方对被告人犯罪后果、手段、情节和影响的4个“特别”主张,并认为刘世刚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此,法院作出了被告刘世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刘世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对于被害人的父母就此案向被告人刘世刚提出49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法庭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刘世刚赔偿原告方20万元。

    【劣迹】曾因强奸未遂被判刑

    据了解,刘世刚1987年从楚雄市民族师范学校体师班毕业后,同年8月被分配到当时的前进中学,职称是中教三级体育教师。刘世刚存放在楚雄市教育局档案室的档案里清楚地记录着他的劣迹。

    1992年1月2日凌晨2时许,刘世刚窜至楚雄市水闸口农贸市场内,找借口骗开在此开商店的女青年李某的房门。溜进房间后拉着李某的手,把她拖倒在地企图强奸,但被李某奋起反抗,并用刀砍伤。

    刘世刚一边高喊救命,一边又将李某按倒,在试图用手捂住李某嘴唇时,食指被李某咬伤。最终附近群众闻声赶来,但刘世刚已逃离现场。

随后李某报警,刘世刚当晚被警方抓获。并在6月25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档案里提到,刘世刚身为人民教师不为人师表,道德败坏,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即可办理开除手续之规定,楚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1992年9月21日讨论决定给予刘世刚开除行政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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