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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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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情敌” 危险驾驶获刑三年 邯郸刑事辩护律师
 
因男女关系问题与“情敌”发生争吵后,驾驶轿车撞向王某及其朋友刘某等人,近日,裴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裴某,男,29岁,河北省人,农民。已经结婚的裴某却追求起了自己的工作伙伴吴女士,而吴女士的男朋友正是王某。据裴某供述,事发当天,因为他一直记挂着没吃饭的吴女士,并把做好的带鱼送到她家中。但是,裴某却把刮胡刀落在她家中。因为刮胡刀,吴女士和男朋友王某发生争吵。裴某担心吴女士,就在其楼下的黑色轿车里等候。后来因为交友问题,裴某与王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裴某竟然驾驶轿车撞向王某及其朋友刘某等人。

  裴某驾车将王某、刘某撞伤,致使王某和刘某不同程度骨折,并将一辆丰田牌轿车撞坏。后来,曾有人先后拦截裴某让其停车,但是,裴某却拒不停车并欲撞向拦车者,因拦车人躲避及时才未发生严重后果。经鉴定,王某、刘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丰田轿车毁损价值1万2千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无视国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裴某在庭审中辩称开车撞人是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但他却辩称,因为王某等想要把他从车上拉下去,抢他的背包,他出于一时气愤才开车撞人。其辩护人提出裴某行为的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家属愿意对被害人依法赔偿、其家庭生活困难等辩护意见。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为泄愤,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裴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肇事车辆一辆并发还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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