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十二余万元。
2009年5月1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沿濮阳县渠村乡武寨--韩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村村东时,因行驶偏左且车速过快,将由南向北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张某撞倒,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行驶偏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