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偷配钥匙,擅自将存放在修理厂中王先生的汽车抵押给他人;在火锅店吃饭时,又将服务员打成轻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一汽车修理厂内,使用偷配的汽车钥匙盗窃被害人王先生停放在修理厂内的一辆林肯牌轿车,并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8万元。
200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丰台区一火锅店内,因结账问题与店内服务员发生争执,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店内服务员李女士,致李女士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并将饭店部分物品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元。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上,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李女士因该案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陈某辩称,王先生已同意自己将林肯轿车租给他人,并且自己每月支付王先生1万元租金,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据悉,王先生将车放在陈某的修理厂,车的钥匙由王先生保管,后王先生向陈某要车,但陈某一直推脱,王先生便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陈某提出王先生同意他将林肯轿车租给他人,并且自己每月支付王先生租金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女士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