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刑事辩护>>>故意伤害
险酿车祸生口角 持刀恐吓、打伤他人被判刑 邯郸律师
 

因开车险些被撞,二名男子竟伙同他人开车逼停对方车辆,并持刀恐吓、打伤他人,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毕某、马某有期徒刑七至六个月。

  据了解,2013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毕某、马某及其朋友开车行至本市石景山区鲁谷某加油站附近时,被害人姜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开出,双方险些发生交通事故。毕某、马某一时生气,竟加速追上并逼停姜某的车辆,将姜某拽出车外。随后双方发生殴斗,殴斗结束后,毕某、马某仍不解气,又从车辆后备箱取出携带的钢刀恐吓、殴打姜某,其中毕某持刀致姜某左背部外侧皮肤软组织裂伤(长约13厘米、深约4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二人驾车离开现场,不久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起获作案工具钢刀三把(经鉴定为管制刀具)。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马某共同持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但考虑被告人毕某系被害人轻伤结果的直接致害者,故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处罚。念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邯郸刑事辩护律师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