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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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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法院执行殴打执法人员 两男子获刑 邯郸律师
 

两名男子伙同他人阻碍法院执行,并在现场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妨害公务案公开宣判。据悉,该案是7月28日两办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后,本市审理的首例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河西区广东路一店面后,伙同被告人纪某某及赵某、苑某某到达现场阻碍执行。其间,刘某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纪某某不听劝阻,执行法警毛某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纪某某将毛某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弄伤,致使毛某某右侧膝、腰挫伤,右侧口角黏膜挫伤,刘某右肱骨大结节不全骨折,冈上肌腱损伤、滑膜炎、三角肌下滑囊炎。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刘某某、纪某某等人带至法院,并将刘某某、纪某某司法拘留。

  今年7月19日,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在河西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28日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保障,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目无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经查,刘某某所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内容:“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对刘某某辩护人所提,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公务活动,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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